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72號
- 原告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泉
- 被告
- 英浩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久德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2行關於「三月二十八日」記載,應更正為「三月二十九日」,及事實及理由貳、三之第9行關於「(即100年3月28日)」,應更正為「(即100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