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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江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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