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黃渙文
- 上訴人江佳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上 訴 人 江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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