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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渙文

  • 上訴人
    江佳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上 訴 人 江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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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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