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號
- 原告
- 利創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盛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376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