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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號

原告
利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盛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376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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