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1號原 告 陳仁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塑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