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薩摩亞商康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煥坤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進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8,2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