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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64號

原告
利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琪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億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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