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佳珍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