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 原告
-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瑞發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覃添智即精暉廚易購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