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原 告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發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覃添智即精暉廚易購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