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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告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發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覃添智即精暉廚易購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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