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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4號

原告
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杰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杰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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