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陳吉明
- 送達代收人
- 張席旗
上原告與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
261,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