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榮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04號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軍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曾軍埤、江秀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朝陽企業社營利行業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1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