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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司豐調字第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豐調字第36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秀貞、吳輝煌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鄭秀貞、吳輝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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