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林進溢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被告
- 金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100年11月份之薪資明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9日勞局承字第10101816210號裁處書附件即罰鍰金額計算、明細表及罰鍰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