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 原告
- 賽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娟
- 被告
-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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