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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36號

原告
鄭耀坤
被告
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永明即紀錫聰
被告
李豊裕
訴訟代理人
林重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係列被告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紀永明即紀錫聰為被告,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被告為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永明),並經被告立泰合成公司同意原告之變更,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立泰合成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李豊裕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又對於被告李豊裕主張時效抗辯部分無意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

㈡被告立泰合成公司則以:對於應負系爭支票之票據責任,被告無意見,該票票款亦已經存在銀行,由何人領取被告無意見,且無答辯聲明等語。

㈢被告李豊裕則以:被告李豊裕與原告素不相識,原告持有被告李豊裕背書之系爭支票,是由被告李豊裕交付訴外人萬湘屏者;系爭支票於發票日前被竊,已經本院刑事判決確定,訴外人萬湘屏亦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又被告李豊裕為背書人,原告之票據權利已經因4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被告李豊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立泰合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且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被告立泰合成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並不爭執,且自承應負票據責任,依前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被告李豊裕在如附表所示支票上背書,亦應負票據責任等語,固亦據原告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李豊裕雖對於背書之真正不爭執,惟以系爭支票是其交付訴外人萬湘屏,但於發票日前被竊,已經本院刑事判決確定;且原告之票據權利已經因4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等語抗辯。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李豊裕在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上背書,應負票據責任,其對於背書人即被告李豊裕之票款請求權,依前揭說明,其時效為4月。而原告持有系爭支票於99年8月30日提示,計算至原聲請支付命令之101年5月25日止,早已逾4個月之消滅時效期間,應可認定。且原告對於被告李豊裕主張時效抗辯,亦不爭執,應認被告李豊裕以系爭支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據為抗辯,主張拒絕給付,為有理由,應為可採。原告請求被告李豊裕應負背書責任,既經被告李豊裕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其請求即為無據。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立泰合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立泰合成公司應給付原告3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因被告李豊裕為時效抗辯後,得拒絕給付;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1│99年8月30日 │AY0000000 │臺灣中小│立泰合成│300,000元   │99年8月30日 │
│  │            │          │企業銀行│科技有限│            │            │
│  │            │          │沙鹿分行│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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