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沛玲(原名
林意欣、林岑諭)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