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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鄭存宏

  • 原告
    科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53號原 告 科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存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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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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