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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6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淳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2,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3,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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