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淳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2,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3,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