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正平
- 訴訟代理人
- 許政文
上原告與被告董瀞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