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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06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許政文

上原告與被告董瀞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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