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楊曉惠
  •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82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原告與被告楊美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