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楊曉惠
- 法定代理人洪春錦
- 原告大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90號原 告 大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錦 上原告與被告周進益即上方不銹鋼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 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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