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高朝陽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03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化松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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