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楊曉惠
- 法定代理人許慶為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上原告與被告張文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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