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5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補正委任狀,並提出被告林耀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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