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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原告
林進溢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告
金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100年11月份之薪資明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9日勞局承字第10101816210號裁處書附件即罰鍰金額計算、明細表及罰鍰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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