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18號

原告
何森田
被告
台灣高山叢林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即黃柊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該紙支票經於票載發票日為付款之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系爭支票係被告開給伊的,被告現都以合夥為由不處理,被告公司的店面已被合夥人游家富佔據,也不願讓伊載回貨物,後來他們對貨款都不處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異議狀中陳稱本件系爭支票債務,係因其合夥事業糾紛,當初合夥對外貨款支付皆使用被告之支票,原告僅要求被告賠償,實有不公等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672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為證,說明本件系爭支票係由合夥事業所衍生的之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而被告雖於異議狀上陳稱上揭辯述之詞,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且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定有明文。又票據屬無因證券、文義證券,票據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即得依票載文義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蓋基於票據無因性,直接當事人間固得依票據法第13條為原因關係抗辯,但已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法律效果,即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已確立,法院僅就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不否認系爭支票及其上印文均為真正,而參以被告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6728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中謂:「告訴人何森田(即原告)並提出被告3人(即黃泯鈞、游家富及江銘安等3人)之合夥契約書影本1份為證。…顯見被告3人確實於臺中市豐原區○○○道○段468號合夥經營鸚鵡買賣、繁殖等事業,而向告訴人何森田、林顯祥訂購飼料鳥籠等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被告亦自陳合夥事業初期對外貨款支付均使用被告的支票之情,足見被告同意以其名義之支票給付合夥事業向原告買賣鳥飼料之貨款,依上揭規定,被告應就系爭支票自負發票人責任,至於原告是否以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黃泯鈞、游家富及江銘安等3人清償其等因合夥所生貨款債務,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泯鈞如何在合夥解後,與他合夥人清算、清償合夥債務,則非本件所得審酌,是被告辯述原告僅向其請求系爭支票票款,並不公平之詞,尚難採取。

(二)、是據上,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計141,000元,及10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計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1 │100年8月10日│YA0000000 │第一銀行│台灣高山│141,000元   │100年8月10日│
│  │            │          │大甲分行│叢林鳥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