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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告
科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存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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