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陳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69號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實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 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