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16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訴訟代理人
- 游焙春
- 被告
- 洲毅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國華
- 被告
- 楊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744元,及其中新臺幣42,142元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