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318號
- 原告
- 鎮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巧鈴
- 被告
- 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