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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原告
林佳蓉
被告
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淑瑜
法定代理人
沈文亮
法定代理人
張龍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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