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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15號

原告
曾寶琴
原告
洪霈穎
原告
洪志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被告
裕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淳
訴訟代理人
戚務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開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代律師於上揭開庭期日,請務必偕同原告三人親自到庭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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