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李雲光
- 原告陳慧鈺
- 被告國際保全環球肯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陳慧鈺 被 告 國際保全環球肯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 9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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