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583號
- 原告
- 言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林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卉
- 被告
- 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6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豐小字第5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6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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