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救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梁益豪
- 代理人
- 蔡宜宏律師
- 相對人
- 金芫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豐勞簡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變動審查通知書、財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