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梁益豪
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相對人
金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豐勞簡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變動審查通知書、財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救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