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26號原 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李達貴 被 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被 告 魏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