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 原告
-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芙美
- 送達代收人
- 歐順泰
- 被告
- 中騰融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