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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3號

原告
蔡水田即勤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水福
被告
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被告
張寶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7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張晉維、張寶煙背書,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2,25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附卷為證,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晉維,均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僅提出書狀表示尚有糾葛等語;被告張寶煙則表示對支票真正及有背書情事為認諾,並稱當初是以支票交給第三人陳謄林當作工程款,陳謄林再以支票向公司之劉振元經理借款,劉振元又以支票向原告週轉,後支票退票,該被告即陪同劉振元往原告處,以系爭之支票換回己經退票之支票,後來公司週轉失當而退票,劉振元與原告間是否有借貸情事,應請劉振元說明等語,依本院調查之結果,支票既為被告等簽發並背書,自應依法負發票人及背書人之責任,至原告與劉振元間之關係如何,與被告等應負清償票款責任並無關,本院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144條、第39條、第29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等人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裕毛屋│101年8月5 │101年8月31│新臺幣750,000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DA0000000 │
│    │營造股│日        │日        │                │行東勢分行│        │          │
│    │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背書 │          │          │                │          │        │          │
│    │人:張│          │          │                │          │        │          │
│    │晉維、│          │          │                │          │        │          │
│    │張寶煙│          │          │                │          │        │          │
│    │)     │          │          │                │          │        │          │
├──┼───┼─────┼─────┼────────┼─────┼────┼─────┤
│ 2 │裕毛屋│101年8月15│101年9月14│新臺幣750,000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DA0000000 │
│    │營造股│日        │日        │                │行東勢分行│        │          │
│    │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背書 │          │          │                │          │        │          │
│    │人:張│          │          │                │          │        │          │
│    │晉維、│          │          │                │          │        │          │
│    │張寶煙│          │          │                │          │        │          │
│    │)     │          │          │                │          │        │          │
├──┼───┼─────┼─────┼────────┼─────┼────┼─────┤
│ 3 │裕毛屋│101年8月25│101年8月18│新臺幣750,000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DA0000000 │
│    │營造股│日        │日        │                │行東勢分行│        │          │
│    │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背書 │          │          │                │          │        │          │
│    │人:張│          │          │                │          │        │          │
│    │晉維、│          │          │                │          │        │          │
│    │張寶煙│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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