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15號
- 原告
- 曾寶琴
- 原告
- 洪霈穎
- 原告
- 洪志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宜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張國勝
- 被告
- 裕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淳
- 訴訟代理人
- 戚務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開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代律師於上揭開庭期日,請務必偕同原告三人親自到庭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