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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判決之金額,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宜具體表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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