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