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