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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黃文進

  • 當事人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詹德光即宇進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6號原   告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被   告 詹德光即宇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豐原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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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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