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6號原 告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被 告 詹德光即宇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豐原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