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5號原 告 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榮即冠亞實業社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冠亞實業社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廖宗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