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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林新竑

  • 當事人
    林麗貞李達貴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0號原   告 林麗貞 代 理 人 李達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龍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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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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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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