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0號
- 原告
- 林麗貞
- 代理人
- 李達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龍營造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