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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原告
大盟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鑾
送達代收人
程鳳珠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信宗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3000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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