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 原告
- 大盟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鑾
- 送達代收人
- 程鳳珠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信宗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3000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