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4號
- 原告
- 權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新城福祿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五福新城福祿區管理委員會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