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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43號

原告
駱群峰即𨥭峰工業社
被告
協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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