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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 原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6號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6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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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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