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原 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森、詹靜宜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