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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9號

原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森、詹靜宜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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