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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原告
吳柏葦
法定代理人
邱育柔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君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鶴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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