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75號原 告 吳柏葦 法定代理人 邱育柔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君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鶴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